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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重大疾病补助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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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05:23

农村户口大病补贴标准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

2、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承担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居民。

3、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患有22类重大疾病的。

4、除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5、对新农合报销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05:28

大病医疗救助

定义: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对象。

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原则:

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 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 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农村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

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

0-4万元以下报销85%。

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

8万元以上报销95%。

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扩展资料

大病救助申请流程:

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7)优抚对象证明材料或者伤残军人证复印件。

二、村(居)委会应当:

(1)调查核实。

(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

(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

(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三、镇社会救助办应当:

(1)调查核实。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

(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四、、县(区)民政局:

(1)复核审批。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

(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如果以上程序进展较慢,优抚对象可以直接去县级民政局优抚股寻求指导和帮助,只要你的家庭确实属于中等以下生活水平,你的直系亲属或者你本人患重大疾病治疗结束(不含伤残旧病复发)之后,均可以申请办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05:30

农村大病救助对象和标准的是:
  (一)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3.对新农合报销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二)对下列情形,不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未经批准到本市区域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应由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预防接种、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3.美容、减肥、陪护等发生的非疾病诊疗所需费用;
  4.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有明显责任方造成的,因酒后驾车、无照无证驾驶、偷盗抢劫等违法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因自残、自杀、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
  5.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三)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标准。
  1.患22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2.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3.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四)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执行时间。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7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以及持续住院至2012年7月1日后出院发生的属于大病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参合农村居民回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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