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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及根据地法律制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09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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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23 00:27

南京国民法律制度(1927-1949)

南京国民法律制度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强调“权能分治”,即“权”指政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四项权利;“能”指治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权能。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五权体系,国民大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同意行使政权,监督,则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各院行使不同权能,互相制衡。国民分为三个时期: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

立法原则坚持“党治”,即由垄断立法权。立法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具体指导国家立法的重要机关是政治会议,作为“全国实行训政之最高指导机关”,在1928年的《训政纲领》和1931年的《中华训政时期约法》《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院包括立、行政院、司、考试院、监察院。立为最高立法机关,有权议决法律案、预算案等;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向立提出法律案。司、考试院、监察院则可在职权范围内提出法律案,发布命令。政治会议是作为“全国实行训政之最高指导机关”的重要工具,指导国家立法。

立法阶段分为三个时期:1927-1936年的政权“法统”形成时期,以基本法典为核心的“六法”体系初步建立,同时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规;1937-1945年的政权“法统”发展时期,以制定颁布单行法规和法令为主,表现出抗日战争时期立法活动的两面性;1946-1949年的政权“法统”完善和崩溃时期,颁布了《中华》和大量的法律和特别法规。

《六法全书》仿照法系国家建构法律体系,由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构成:、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汇编,标志着国民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

六法体系的层次分为基本法典和相关法规。基本法典包括、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相关法规围绕基本法典制定,与各部门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完整的法律部门。判例和解释例作为法律渊源,最高的判决例和司的解释例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司大法官会议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其做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同等效力。法律制度特点包括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根本原则、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形成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南京国民将近代中国半殖半封法律制度推向顶峰。《训政纲领》确立“一党治国,以党训政”的施政方针,规定训政时期由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政权。《中华训政时期约法》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中华》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标志着宪政正式开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无限扩大总统的“紧急处分权”,将规定的紧急处分和宣告戒严的总统权力不再置于立的之下。

《中华刑法》以北洋《暂行新刑律》和改订的第二次刑法草案为基础,吸收西方最新的刑罚理论和立法经验,强调犯罪性质而非客观后果,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增设保安处分制度。新刑法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采取从新从轻主义、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的原则。形式特别法效力高于刑法典,锋芒多指向党和民主进步人士。

南京国民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颁布的民商事立法包括《中华民法》、商事立法等。《中华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沿袭《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的《民律草案》,采取德国民法编制体例结构,注重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

南京国民组织体系由地方、高等、最高组成,实行三级三审制。普通系统包括地方、高等和最高。司为最高司法机关,总揽司法事务,下设司法行政部、最高、行院和官吏惩戒委员会。特种刑事法庭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对其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

南京国民诉讼审判制度颁布了两部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一定程度上采纳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如公开审判原则、律师辩护原则、合议审判原则等,具有进步意义。但也存在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等问题。

根据地法律制度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纲》为开端,是中国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土地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条例》等法律保障了工农利益,体现了对妇女和儿童的特别保护。

南京国民法律制度和根据地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存在诸多问题和局限性,但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律体系的近代化发展,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借鉴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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