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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07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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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1-31 21:59
知名企业家曹建华和他的家帝豪公司涉及的传销系列案,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曹建华、杨文斌、项萍等1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处有期徒刑13年至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不等,并处罚金1000万元至5000元不等。这起案件是上海有史以来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传销系列案。
曹建华于2004年5月注册成立了上海家帝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后更名至上海家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家帝豪公司。他以“我爱我买”电子商务购物平台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套餐获得加盟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此活动。之后,曹建华又推出“消费养老”项目,以消费积分、消费养老计划、联盟商家、期权计划等概念来吸引他人。
曹建华的团队通过创新电子商务模式,并打着“养老”的幌子,在多家知名媒体宣传并在网上转发所谓的“正面报道”;组织专家召开研讨会,以大量机构与学者的“参与”来提升自己的影响力;大量向基金会无偿捐赠。但实际上,无论是机构的培训还是主流媒体的报道,都是对“消费养老”模式的讨论,而不是家帝豪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这种极具迷惑性的包装下,披着“养老”外衣的传销渐渐让“追逐暴利”的个人失去了判断力,纷纷投入其中。
在一审中,认定家帝豪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曹建华、杨文斌、项萍等11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不等,并处罚金1000万元至5000元不等。其余68名代理商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0元至180万元不等。
一审判决后,家帝豪公司以及曹建华等部分被告人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代理辩护人曾提出家帝豪公司开展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然而,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家帝豪公司和曹建华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认为,家帝豪公司通过让参与者支付相关费用的方式,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曹建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在家帝豪公司任总经理、市场部经理、财务总监、结算部主管等职务的上诉人参与组织、领导传销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他们的行为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