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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会支持股东的诉请,要求公司提供股东所需信息。根据《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欲查阅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只要公司无法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会裁定提供这些信息。这不仅限于会计账簿,还包括已做账的原始会计凭证。
《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在资料不完整时的处理方法。若公司未依法或依章程规定建立档案材料,或材料存在虚假或丢失,可依股东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要求公司重新建立并提供相关资料。然而,若公司无法依规定建立档案材料,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在提出书面请求时,需说明查阅目的。若公司认为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拒绝提供查阅,并在15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请求要求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