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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认定条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04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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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05 18:41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企业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需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其次,企业的产品(服务)需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第三,企业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第四,企业需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以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符合以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第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最后,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需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扩展资料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是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更好地组织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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