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14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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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2-02 18:45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章农药经营与使用旨在规范农药的经营与使用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首先,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农药经营,以确保市场秩序与安全。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需满足以下条件:拥有至少一名植保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销售、仓储场所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设施,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业务培训制度,同时遵守其他法律规定。对于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需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需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经营者需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延续。
农药经营者在销售农药时,需随货附送农药使用说明书,并正确介绍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存放要求等事项,避免夸大防治效果,误导使用者增加用药种类、次数和量。同时,需在经营场所张贴植保机构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意见,公开使用咨询电话,及时解答询问。
禁止销售假农药、劣质农药。农药经营者需开具销售凭证并建立购销台账,记录产品来源、信息和销售信息,保存至少2年。
农药使用者应遵守安全、合理使用规定,正确配药、施药,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擅自增加用药次数和量。施用过农药的农作物,应在安全间隔期满后采收、出售。
植保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指导、督促农药使用者按照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制止和纠正不符合安全间隔期规定的农作物采收行为。
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及废弃包装物,不得随意丢弃。废弃农药及包装物应集中回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置,具体办法由省制定。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药安全使用预警机制,及时调查和处置农作物农药药害和使用安全事故,按照规定将情况报本级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