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立院长是立的最高行政长官,由立法委员通过提名和投票共同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包括督导各委员会工作,维护立秩序,处理立法事务,并主持重要的立会议,即院会。自实施以来,历任立院长的任职情况如下:
1. 胡汉民,1928年10月8日至1931年3月2日;
2. 林森(未就任),1931年3月2日至1932年1月1日;
3. 邵元冲(副院长代理),1932年1月1日至1932年5月14日;
4. 覃振(副院长代理),1932年5月14日至1933年1月12日;
5. 孙科(院后),1932年1月29日至1948年5月17日,直至行宪后;
6. 院后孙科任副院长,1948年5月17日至1948年12月23日,陈立夫继任;
7. 之后,童冠贤、刘健群、黄国书等相继担任院长或代理院长,直至1972年;
8. 1972年至1988年间,张道藩、黄国书、刘阔才等担任院长;
9. 19年至1990年,梁肃戎、刘松藩担任院长;
10. 1992年至1993年,沈金雄、王金平接任;
11. 王金平长期任职,直到2002年;
12. 洪秀柱在2005年至2012年间担任院长,直至当前。
“立”是中国地区的最高位阶之立法机关,与前“国民大会”(现已废除)共同相当于其他民主国家中的“国会”。 根据孙中山的五权理论,的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因此分设行政院、立、司、考试院和监察院;而人民则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设国民大会行使这些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