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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复权制度破产复权的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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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复权制度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失去的某些权利和资格进行恢复的过程。其核心是恢复破产人在失权状态中的权益,这些权益通常涉及到信誉、品德或必要注意事项的管理。在破产法理念更新后,对破产人的*已不再是人身奴役和人格侮辱,而是以更为合理的方式进行管控,旨在保护公共利益而非歧视。

从国际法制角度看,破产人在破产后会受到广泛且多样的权利和资格*。在公法方面,常见的*包括:失去公职候选人资格(如《动员勘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律师资格,会计师资格,商务仲裁人资格,建筑师资格,公证人资格以及司法修习生资格等。在私法层面,*包括:公司经理、董事和监察人资格,证券商相关人员资格,私立学校董事资格,监护人资格,遗嘱执行人等财产管理资格,无限公司股东或合伙人的资格,以及当铺营业人的资格等。

这些*旨在确保破产人在破产期间能够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同时保护债权人和公众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并非永久性的,而是随着破产人财务状况的改善和复权条件的满足,逐步恢复其原有的权利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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