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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邮政工作的管理与服务原则。第一条,为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以下简称《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邮电部作为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邮政事务,省级邮电管理局管理各自地区的邮政工作。市、县邮电局,作为全民所有制的邮政企业,经授权管理地方邮政事务,包括邮电支局、所等分支机构,以及邮亭等服务点。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函等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除非有特殊规定。信函和这类物品的具体规定由邮电部制定。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业务需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用户,即使用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享有迅速、准确、安全和方便的服务,同时有保护通信自由和邮件安全的义务,除特殊法定情况外,邮件在运输中不得随意检查或扣留。
在和刑事追查中,如需检查、扣留或冻结邮件,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邮政企业专人负责处理,并确保邮件安全。如有丢失或损毁,相关机关应负责赔偿。法律文书如或海关的决定,应在办理手续时出具。此外,相关部门在收集证据、查阅档案时,需有合法证明和具体邮件节目清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邮政工作,例如破坏邮政设施、妨碍用户或运邮车辆通行、扰乱业务场所秩序、阻碍公务、拦截运输工具、非法检查邮件等行为。这些规定旨在维护邮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实施细则 (1990年11月12日令第6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 单 位: 颁布 日 期: 199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