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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李光和王丽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儿子三岁时,李光发现妻子王丽与第三者(张启)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李光心理受到伤害,他提出离婚,王丽不同意,她表示跟张启断绝来往,哭求李光不要让家庭四零八碎。
李光看了看年幼的儿子,决定给王丽一次机会,但一个月后,他发现妻子还频繁与张启联系,于是到起诉离婚。
在调解阶段,王丽提出离婚后自己没有地方居住,属于生活困难,让李光给自己提供经济帮助。
李光大骂:“你要点脸不,因为你出轨导致的离婚,凭什么要给你经济帮助,我还没跟你提精神损害呢。”
在法官解释下,李光了解到王丽提出经济帮助是有法律依据的,可他心里接受不了。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分析下,在王丽有错的前提下,李光究竟要不要为王丽提供经济帮助?
王丽能适用经济帮助吗——经济帮助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只有同时满足几项条件,才能得到经济帮助。
1、一方必须生活困难
《婚姻法》第42条规定了经济帮助的条件是“一方生活困难”,《司法解释(一)》具体指出,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没有办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司法解释还明确指明,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这也是王丽提出让李光给予经济帮助的理由。
2、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
《婚姻法》第42条,开宗明义指明,经济帮助适用于“离婚时”,表明经济帮助以离婚为前提。
所谓“离婚时”有三种含义:
第一,如果王丽在离婚时,没有生活困难,而是离完婚以后发生困难,李光不用给她提供经济帮助。
第二,如果李光为王丽提供了经济帮助,在帮助期内,王丽与别人结婚了,李光不再继续帮助,经济帮助到此终止。
第三,如果判决李光为王丽提供经济帮助,李光同意了,也把房子租给王丽居住,王丽竟然又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李光提供经济帮助,这种情况一般不会支持。王丽需要自己解决生活问题,李光没有义务再帮助。
就是说,经济帮助是有阶段的,不能无休无止帮下去。
3、提供帮助的一方,需要有经济负担能力
经济帮助的另一个前提是,提供帮助者有能力负担。如果李光在维持自己正常生活外,没有能力对王丽提供住房、金钱等经济帮助,他可以不帮助。
4、不考虑双方过错
经济帮助不是对提供帮助一方的惩罚,所以不以提供帮助者有过错为必要。经济帮助也不考虑接受帮助一方是否有过错。
因此,即便王丽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只有她能证明离婚时,生活困难,就可以要求李光给予经济帮助。
这种情况下,对于没有过错方来讲,又会产生心理伤害买就行李光不明白为什么王丽错了,还有给她经济帮助。这种时候,就需要离婚损害赔偿出场。李光如果能证明王丽有重大过程,就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李光要为王丽提供的经济帮助包括哪些内容?
李光和王丽离婚时,王丽没有工作,没有住处,王丽请求的经济帮助,是可能得到支持的。
如果李光必须为王丽提供经济帮助,那么经济帮助的内容有哪些?
经济帮助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住房帮助,一个是金钱财物帮助。
1、住房帮助
提供住房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李光是有一套个人房屋的,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他可以短暂为王丽提供居住,约定居住期一年(可协商约定);也可以把房屋所有权让渡给王丽。
当然,现实生活不是玛丽苏剧情,李光是不会把所有权给王丽的,哪怕提供房屋让王丽居住,他的心里估计也是不乐意的。
2、金钱财物帮助
提供金钱财物帮助有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我国没有统一标准。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提供金钱帮助的数额,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金钱财物帮助一般是一次性向生活困难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体数额会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标准。人民一般会参考结婚时间、家务劳动、给对方提供的帮助等因素确定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经济帮助的多为女方,申请理由大多是没有经济收入、收入较低、没有住处等。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经济帮助的,只有生活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向提供证据证明才有可能判决经济补助。
经济帮助要求帮助方从自己的个人财产中指出一部分帮助另一方,因此受帮助的一方不能要求太高,也不能把离婚后生活水平下降理解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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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帮助也就是帮助受害者的一方,只有一方经济很困难的时候才会出现这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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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关系好还可以借钱自由,两个人关系不好,不需要交往彼此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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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应给予一定帮助。这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失败则交由审理。此种情况不考虑双方是否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