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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为了强化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公共消防安全,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了一项详细的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消防设施管理,乡和集镇则参照执行。
消防设施主要包括各类消防站、消防设施设备,如室外消火栓、消防供水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等,这些都是为了提升抗御火灾的能力。*需将城市消防设施纳入公共安全设施规划,确保与城市发展同步。
微型消防队的建设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必要的,如居民小区住户数量或旧城改造区域的规模,微型消防队需配备基本的消防车和设施。城市规划需考虑消防取水点的建设,并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合理设置和维护,以满足灭火需求。
对于消防设施的保护和使用,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包括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消防设施,以及在消防设施周围进行影响其功能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罚款,严重者甚至会面临强制拆除或赔偿损失的处罚。
所有涉及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无论是公共还是私营部门,均需遵守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消防机构执行,如有异议,可通过复议或诉讼程序维护权益。该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生效。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适应公共消防安全的需要,增强抗御火灾的能力,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该《规定》经2002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6日重庆市*令第140号发布。《规定》共22条,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