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30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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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4分钟前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各省规定,都是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的。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也都是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这是通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该条所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与36条所称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意思是完全一样的。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是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
热心网友 时间:28分钟前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一般指事件发生时或者处理时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指事件发生时或者处理时统筹地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