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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消防管理条例第五章 灭火及救援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10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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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6 19:19

第三十条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往现场,紧急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迅速扑灭火灾。火场总指挥员由在场的消防机构最高领导担任,全权负责火灾扑救的统一指挥。火场情况紧急时,总指挥有权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在扑救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火灾时,消防机构需立即报告同级,由最高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灭火和救灾。



第三十一条 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确保消防车和抢险救援车优先通行。在消防车和抢险救援车赶赴火场或救援现场时,所有车辆和行人都应主动避让,不得穿插、超越或阻挠。如遇障碍物妨碍灭火救援,可以实施破拆。



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机关负责火场警戒和维护交通秩序。医疗、防疫、交通、电信、供电、供水、供气、气象等单位需配合灭火和救援行动。对因参加灭火和救援受伤的人员,医疗单位应及时提供救护。



第三十三条 火灾扑灭后,火场指挥员有权封闭现场,未经消防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或拆除火灾现场。所有单位和个人需如实向消防机构提供火灾情况,不得阻碍火灾调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消防队扑救火灾,不收取任何费用。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物资,应按规定给予补偿。


扩展资料

成都市消防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6 19:19

第三十条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往现场,紧急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迅速扑灭火灾。火场总指挥员由在场的消防机构最高领导担任,全权负责火灾扑救的统一指挥。火场情况紧急时,总指挥有权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在扑救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火灾时,消防机构需立即报告同级,由最高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灭火和救灾。



第三十一条 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确保消防车和抢险救援车优先通行。在消防车和抢险救援车赶赴火场或救援现场时,所有车辆和行人都应主动避让,不得穿插、超越或阻挠。如遇障碍物妨碍灭火救援,可以实施破拆。



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机关负责火场警戒和维护交通秩序。医疗、防疫、交通、电信、供电、供水、供气、气象等单位需配合灭火和救援行动。对因参加灭火和救援受伤的人员,医疗单位应及时提供救护。



第三十三条 火灾扑灭后,火场指挥员有权封闭现场,未经消防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或拆除火灾现场。所有单位和个人需如实向消防机构提供火灾情况,不得阻碍火灾调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消防队扑救火灾,不收取任何费用。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物资,应按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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