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股东资格的认定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7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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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7 21:51

本文内容涉及瑕疵出资股东资格的认定规则。《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作出灵活规定,但股东仍需履行出资义务。实践中,因投资者诚信和资本实力等因素,出资瑕疵现象时有发生。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整理相关观点、案例和法律条文,供读者参考。

一、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格确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十六条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公司有权对其股东权利作出合理*或解除股东资格,并要求其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补缴出资。

二、相关案例

1. 瑕疵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

案例:安达新世纪·巨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和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权确权赔偿纠纷上诉案。此案例表明,瑕疵出资股东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被记载后,若未经合法除权程序,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享受权利需承担相应义务。

2. 股东出资瑕疵不否定其股东资格

案例:栾兴华诉富民云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确认案。案例指出,股东虽有向公司足额交纳认缴出资的义务,但其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并非确认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向公司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否定其股东资格。

三、专家观点

专家认为,股东出资瑕疵不影响其股东资格取得,但需对其股权行使进行*。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可通过补缴出资的方式承担责任,而并非剥夺其股东资格。实践中,对出资瑕疵股东的优先权和分红权进行了*,但其他权利未作*。股东仅在其实际出资金额范围内行使有限的优先权和分红权。

总的来说,瑕疵出资股东资格的认定规则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专家观点。实践中,股东出资瑕疵不影响其股东资格,但需对其股权行使进行合理*,以保护公司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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