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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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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9:19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的征收责任机构是由土地和房屋的所在地财政机关来执行的。这一规定明确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第十四条中。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在契税征收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他们有义务向财政机关提供详尽的信息,包括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详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费用、成交价格等。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契税的正确征收至关重要。


此外,这两个部门还需协助财政机关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契税的征收工作,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和透明。他们的配合有助于确保税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是维护土地、房屋市场秩序的重要一环。


扩展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8年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令第5号发布 1998年10月1日施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而制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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