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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及宅基地法律问题范畴。
首先需要指明,并不完全理解您的描述,姑且认定您在结婚前已有宅基地和地方房屋。婚姻存续期间内,您丈夫在宅基地规划/面积之外建造了两间房屋。
如按上面假设,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婚前您自有宅基地及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您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您丈夫在宅基地边上建造的房屋,如果在宅基地面积范围内,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具体分割份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考量。如果建造的房屋在宅基地面积之外或在规划范围外,可能属于违法占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依法应恢复原状,也即需要将房屋拆毁。
根据以上分析,信之源律师建议您:需要先和村委会宅基地使用情况,确定宅基地边上两间房屋所占用土地的法律性质,才能确定这两间房屋是否可以予以分割。
热心网友
因为宅基地属于女方,房子产权也归女方,女方按房屋出资的一半向男方支付补偿即可。
热心网友
宅基地的土地还是你的,对两间房子的造价和折旧进行协商,付钱给男方
热心网友
婚前房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婚后所建正房各人一半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