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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的重要方式,社会影响显著。为确保这一权力的正当行使,需要设立监督机制。在刑事诉讼法中,人民的不起诉决定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监督。首先,被害人及被不起诉人若对决定有异议,需提交申诉书,明确申诉理由。若无书写能力,亦可口头申诉,将做笔录记录。其次,上一级收到对不起诉决定的复核请求后,应交审查起诉部门处理。部门指派检察人员审查,提交审查意见,经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上级需在收到复核请求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下达复核决定书给机关与下级。若复核改变下级的不起诉决定,应撤销该决定,交由下级执行。最后,上级监督主要体现在复核权上,包括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以及上级对下级的起诉、不起诉决定。若发现确实存在问题,上级有权撤销或指令下级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