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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帐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
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所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的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理步骤:
(一)离开参保城市前,持身份证、离职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社保卡到社保机构服务窗口打印《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二)到新的工作城市参保后,将《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交给新工作单位所属社保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这样,就可以将前后的缴费记录合并连接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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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可以转的,交多少转多少吧
热心网友
先看《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所以你在上海交纳的社保,回黑后,已交社保可以转回本省。在上海参保期间属于你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全部储存额是多少转多少,统筹部分同自己退休养老金计算没关联关系。
上海交费的年限可同以后在黑交费年限全并计算累计交费年限。
将来的社保已有《社会保险法》作为保障,方向将会逐步实现全国统筹。
愿意我的回答能消除你必中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