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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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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批准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或者经核验不符合要求停靠国际航线船舶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港口经营人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主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天津港是国家重要港口,港口是天津最大的比较优势和核心战略资源,是加快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天津城市定位和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的有力支撑。《条例》是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的大背景下研究制定的。制定《条例》,一是有利于加快港口的法制建设;二是有利于建立配套的法规体系;三是有利于推动港口规划建设;四是有利于规范港口经营行为和监管制度;五是有利于健全港口公共安全的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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