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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提法是"两规",在监察部门叫"两指"。上个世纪 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纪检监察机关临危受命,承担着查处严重*案件的重任。虽重任在肩,手段却只有一张嘴、一支笔。在此尴尬情况下,一些能够突破的大案要案活生生地煮成夹生饭;一些本该绳之以法的*分子,眼睁睁地逃脱惩处。在反腐斗争形势严重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亟须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两规"、"两指"应运而生。"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法》中,"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在纪检系统内部被称为“两规”。是根据《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 、就调查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调查方式。因为可以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且规定权由行使“*”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行掌握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等于没有时间*,由此成为了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有案可查的“*”最高记录是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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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纪检监察部门对可能存在问题的人采取的“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说明有关问题的措施。
*机关不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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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
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
二是*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
三是*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
四是*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
五是*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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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
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五是*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