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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病的儿子杀害母亲,被判定不负刑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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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5分钟前

“母亲对我很好,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杀害自己的母亲,当时有很多声音在我脑海里,我现在很后悔,经常思念她……”

精神病人伤人案件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今年6月份,云南罗平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后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决定对郑某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8日凌晨3时许,郑某某持菜刀到其母余某某卧室内,用菜刀将余某某砍死在床上,后将余某某尸体拖至自家场院上焚烧。

经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

◆1、郑某某患有未分化型精神症;

◆2、郑某某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事发后,郑某某被送往罗平县爱心医院就医。2018年9月25日,罗平法官前往爱心医院会见了郑某某。郑某某经治疗后,能进行基本简单的交流,他告诉法官:“我父亲十多年前就自杀了,姐姐、妹妹都嫁出去了,母亲是被我生病之后杀害了。母亲对我很好,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杀害自己的母亲,当时有很多声音在我脑海里,我现在很后悔,经常思念她……”听着郑某某的陈述,在场的法官思绪万千。

另查明,现郑某某的亲生姐姐、妹妹均出嫁外县。2018年1月,郑某某在住院期间便出现自语自笑、伤人毁物等情况。

由于郑某某是精神病人,其并未亲自参与庭审,其姐作为郑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与庭审,罗平为郑某某指定了诉讼代理人。

罗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郑某某实施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罗平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对被申请人郑某某强制医疗。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杨美玲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刑事司法专业,西北大学法律硕士,从警17年,专职刑事辩护业务,多次为客户提供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咨询,出具意见,刑事合规审查,办理过无罪案件一起,缓刑,不批捕,撤销案件,免予刑事处罚多起。

杨美玲律师说法:

近年来,有关精神病人杀人事件,时有发生,但因为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伤人通常不负法律责任。可以说,精神病人是埋在社会上的一颗“定时”,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爆炸。他们往往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突然发起暴力攻击,不知道会伤到谁,其难以预防性也是人们最担心的。

强制医疗作为刑诉法修改后新增的特别程序,一方面把危险性精神病人送去司法医院或专门强制医疗机构治疗,防止他们直接回流社会形成新危害的尴尬,有效减少潜在危险因素;另一方面,对精神病人来说,强制医疗程序可以使其得到有效治疗,保障其合法权益,尽早回归社会,这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这样一来,“强制医疗”既能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那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立即向申请对其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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