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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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9:44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残废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第十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第二十一条 因战致残的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第二十二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