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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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4:32
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保障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日内,被告应当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逾期或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则视为被诉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若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应向人民提出延期申请。准许延期后,被告需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补交证据。逾期提供,视为无相应证据。
原告或第三人如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经准许,被告可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需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请的证据,除非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原告因被告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并能作出合理解释。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需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为违法的证据,即使证据不成立,也不免除被告对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前或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的,经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放弃权利。第二审程序中,原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予接纳。
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并在无争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通过上述规定,旨在确保行政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证据的充分性,维律公正与当事益。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