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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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4:28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如果您反映的经营情况真实的话,国税局应当给您下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而不是《核定定额通知书》。所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会派员调查,重新核定定额。如果你对核定定额有争议,您可以采取法律救济手段,一是税务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4:32
世道就是这样的,我在成都。明明还有很多可以抵扣的,但是硬要三个月交一次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