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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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分钟前
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内心可能充满不解与疑惑。该通知书中提到,劳动合同将于2024年6月30日解除,意味着您需坚守岗位至该日。然而,双方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上并未达成共识,公司选择单方面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且在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达成协议,公司有权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此法条似乎并未完全适用于您的情况。
所谓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或控制的情形,其可能导致当初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动摇。这包括自然灾害、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以及国家的变动,如双减等。
公司声称停止数据分析工作,并非构成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这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赔偿2N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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