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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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7:00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第二章着重于垃圾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的详细规定。
第七条强调,城市需将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资金投入,用于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规定,市、县的市容环境卫生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垃圾治理规划,依据城镇规划、土地利用、城市和环保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明确了规划内容,涵盖收运处理现状评价、产生量预测、目标原则、减量化措施、运输方式以及各类设施的布点、规模等。
第十条规定,需根据治理规划和国家规定,设置垃圾存放、转运、分拣和处理设施,单位内部设施由单位负责。
第十一、十二条强调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小区需按照标准配置垃圾设施,并同步建设。垃圾处理技术应因地制宜,鼓励先进和综合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规定,处理设施布局需合理,尤其在城镇密集区,提倡集中处理。建筑垃圾则应分类回收利用,废弃部分用于工地回填。
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严格控制小型垃圾焚烧厂的建设,并确保焚烧设施的废气排放达到环保标准。大型项目需在立项前征询上级部门意见。
第十六、十七条要求,垃圾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经预审后审批,建设需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竣工后需通过验收并备案。
最后,第十八条规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垃圾处理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