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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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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05:03

为有效管理城市垃圾,控制环境污染,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广东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条例。


条例规定,城市范围包括国家行政建制下的市、镇。城市垃圾涵盖两部分:一是城市生活垃圾,源自日常生活和为城市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和行规规定的其他城市生活垃圾;二是建筑垃圾,由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及修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渣土、弃土等。


在整个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监督和实施,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区域内负责垃圾管理,镇在上级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工作,各部门需协同配合进行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对垃圾产生和处理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产生,对已产生的垃圾,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回收,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此外,还应推进清洁能源使用,减少过度包装,鼓励废品回收,如废纸、废金属等。




扩展资料

(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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