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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伤情鉴定,没有加盖“刑事技术专用章”的鉴定是否具有刑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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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分钟前

不具有吧。一般的刑事伤情鉴定都是有指定、指派的医疗机构鉴定的,或者由刑事侦查科自己做出的,其他的鉴定效果不及前二者。详细资料可以在网上查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指派或者聘请的方式选定鉴定人。
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本案中涉及的专门问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并且不具有回避情形。
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鉴定人应如实鉴定,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4.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签名。共同鉴定中,几个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5.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特别关注:、人民对省级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热心网友 时间:5分钟前

两个错误:
第一、委托不能由派出所进行,刑事案件是以的名义。
第二、没有加盖公章明显不符合规定,但是具体到是否无效还要进行详细划分,不能简单的说肯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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