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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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23:31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并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实质上,其与旧准则下的长期债权投资基本相同。
需要关注的是,企业一旦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其在该资产未到期前不应随意改变持有意图。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的意图应当明确,除非遇到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事件,否则应保持持有至到期的初衷。
如果企业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到期前进行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初始持有意图。若处置或重分类的金额相对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需将剩余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举例来说,某企业在2007年将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出售了一部分,且重分类或出售部分的金额相对于该企业没有重分类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比例较大,则该企业应将剩余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要的是,企业在2008年和2009年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请注意,这是惩罚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