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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6发布...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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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12:38

省令第75号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是《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该办法于1996年9月15日正式生效。该办法旨在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遵循《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并结合浙江省的实际状况制定。

根据办法,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各级需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实施目标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防治工作,其下属的检疫机构则具体负责植物检疫和防治组织。

乡镇林业工作站需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地的防治任务。各级检疫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包括制定测报技术规程、进行调查监测和数据分析,以发布趋势预报,并推广先进科技。

造林规划设计方案必须包含防治措施,对高发区实施综合防治。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选用良种壮苗,禁止使用带有危险病虫的种苗。在疫情地区,检疫机构可参与木材检查站的工作,暴发性疫情时可设立临时检查站。

在暴发性病虫害时,会强化领导,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在防治资源紧张时,商业、物资等部门需优先供应防治物资,交通部门优先运输。对于松材线虫病,有严格的规定和封锁措施。

病虫害防治费用由不同所有者承担,提供扶持。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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