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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的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第六章规定了毕业、结业和肄业的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只要完成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且在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标准,即可获得毕业证书,学校将正式颁发。
第三十三条,要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完成专业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及格,积累足够的学分;二是通过大学英语学位考试,对于语言类专业,考试要求按照培养方案执行。
对于未能完成全部课程的学生,如果学分达到或超过总学分的90%,即使论文或设计不及格,也能获得结业证书。而学分低于90%但超过65学分者,可以获得肄业证书,但这类学生不能补修或重新考试以换发毕业证书,低于65学分的则只发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说明了补救措施:结业证书持有者可在六年内申请补修未及格课程,通过考试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因英语考试未通过而不获学位者,可在毕业后两年内申请补考,通过后补发学位。毕业论文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一年内申请补做,通过后换领毕业证书。
如果证书遗失或损坏,学校不予补发,但经个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对学校原定的《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分为:入学与注册,学制,学分,考核与成绩记载,降级与退学,毕业、结业、肆业,转专业与转学,停学、休学与复学,附则等九章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