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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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6 07:26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依此,有一个比较简单的评判方法,即:当时老师是否知道此事或老师是否在场。如符合此条件则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很难认定学校方面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