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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土地出让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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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9:49

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国家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网友咨询: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土地出让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无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律师补充: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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