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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分担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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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7 22:40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那么,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分担责任?

网友咨询:甲公司在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用其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今后在该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来乙银行仍不放心,遂要求甲公司另外再提供担保。甲公司便要求丙公司、丁公司为其担保,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愿与甲负担连带责任,丁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为甲公司担保,也进行了登记。甲公司在获得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不能按期还款。问乙银行如何行使其权利?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金振朝律师解答:

《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是规范有混合共同担保的债权实现的方式,不是确定各个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也就是说,乙银行在行使担保物权时,可以选择行使对甲公司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抵押权和丁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或丙公司的保证,丁公司不得以未要求丙公司(保证人)承担责任为由,拒绝其承担担保责任,丙公司也不得以债权人未行使对丁公司的抵押权为由,拒绝其承担责任。

只是在债权实现的方式上,应当先以甲公司的抵押财产的价值清偿乙银行的债权,不足的部分,乙银行既可以要求丙公司先清偿,也可以要求丁公司先清偿。值得提醒的是,不能说不足的部分,由丙公司、丁公司分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一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如果的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一般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金振朝律师解析:

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同一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如果的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一般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

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民商法方向),12年法律实务经验,办理大量诉讼及非诉业务,独著《融资担保法律实务》,主编《民商事诉讼及仲裁实务技巧与办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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