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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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6:17
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市常委会主要监督预算执行的四个方面:一是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实际情况;二是确保预算收入的依法征收和上缴,防止虚报和挪用;三是检查预算支出的拨付是否合规,避免资金滥用和违规转用;四是关注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每年第三季度,常委会会听取和审议上半年预算执行报告,必要时会对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常委会有权进行视察、调查或要求审计机关专项审计,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需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财经委员会每季度会听取预算执行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在预算执行中若需调整预算,必须编制方案并经常委会审查批准。超收收入的使用也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和财政部门需落实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和监督意见,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给常委会。财经委员会的意见也需被相关部门采纳和执行。
最后,市审计机关负责对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进行全面审计监督,并向和财经委员会通报审计结果。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武汉市预算执行的公开透明,有效监督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保障公共财政的健康运行。
《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经2000 年7月28日武汉市十届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8日湖北省九届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的监督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法律责任、附则6章3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