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点资讯 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 出国留学 考研考公

诉讼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有什么情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33分钟前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3分钟前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因为冲动而就草率地去办理离婚手续,导致还有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没有处理好。那么诉讼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有什么情形?

网友咨询:

诉讼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有什么情形?

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王正律师解答:

诉讼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情形:

1、诉讼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时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的。

3、当事人有协议特别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或部分共同财产不做分割的;

4、存在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王正律师解析:

夫妻财产分割的方法:

1、原则分割法

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具体操作上可以采取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格补偿等方式。这样分割的依据,是婚姻法第 17 条第 2 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 78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具体分割法

具体分割的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主要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合伙经营的财产、生产资料、当年无受益的养殖种植业、婚前个人房屋婚后增值的部分、不宜分割的共有房屋等。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司法解释作了具体的规定。

王正律师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从事律师行业近十年,有着深厚的理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秉承诚实守信、忠于职守的执业理念,以专业的服务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热心网友 时间:28分钟前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因为冲动而就草率地去办理离婚手续,导致还有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没有处理好。那么诉讼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有什么情形?

网友咨询:

诉讼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有什么情形?

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王正律师解答:

诉讼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情形:

1、诉讼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时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的。

3、当事人有协议特别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或部分共同财产不做分割的;

4、存在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王正律师解析:

夫妻财产分割的方法:

1、原则分割法

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具体操作上可以采取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格补偿等方式。这样分割的依据,是婚姻法第 17 条第 2 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 78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具体分割法

具体分割的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主要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合伙经营的财产、生产资料、当年无受益的养殖种植业、婚前个人房屋婚后增值的部分、不宜分割的共有房屋等。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司法解释作了具体的规定。

王正律师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从事律师行业近十年,有着深厚的理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秉承诚实守信、忠于职守的执业理念,以专业的服务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