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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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8 11:34
二、收缴标准
(一)居民住户(含城镇居住的流动人口)6元/户?月。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月。
(三)部队、学校、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110元/吨。
(四)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 按垃圾量征收120元/吨;
2. 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
(1)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每月18元;
(2)日产垃圾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每月36元;
(3)日产垃圾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每月72元;
(4)日产垃圾30公斤(含30公斤)以下,每月108元;
(5)日产垃圾30公斤以上,以袋(30公斤装)为一个计量单位,每月每袋108元;
3.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按量收费有困难的,且经营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经营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可以按经营面积计量征收:
(1)经营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每月18元;
(2)经营面积21-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每月36元;
(3)经营面积51-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每月72元;
(五)自收自运单位5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