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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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6:16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其得丧变更需有足由外部可辨认之表征,始可透明其法律关系,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此种可由外部辨认之表征,即为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物权变动要求符合公示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信耐表征而进行交易的善意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自然避免不了公示问题。让与担保因标的不同,其公示方法理应不同。
(一)动产让与担保的公示
在动产让与担保中,当标的物转移占有时,其转移占有本身即为公示手段,只有在非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存在公示的探讨问题。因在占有改定移转所有权的情况下,第三人根本无从知道标的物上的权利变化,因此容易导致动产让与担保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
第一,该公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二,该公示制度能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
(二)集合动产让与担保的公示
我们认为,集合动产之整体可视为一个物而成立让与担保,而组成集合物的各个动产则并非让于担保的直接标的物,所有人与担保的对抗要件在集合物整体上具备即可。
(三)不动产让与担保的公示方法
让与担保是以移转所有权为手段而达到担保目的,单纯以移转所有权登记为外观不足以体现担保的实质。因此中国立法不妨直接设立让与担保登记制度,作为与抵押、质押并列的一种登记制度。
(四)债权让与的公示方法
第一,当以指示债权和特定当事人之间的集合债权作为标的物设定让与担保时,以设定人向第三债务人就债权让与进行通知作为对抗要件,指名债权有证书的,以交付证书作为公示手段。
第二,对于债务人不同的集合债权设定让与担保,以当事人将此债权让与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作为对抗要件,同时将记载有让渡集合债权特定所需的书面材料交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即对于债务人不动的债权让与,其公示方式为公告+登记备案。
(五)有价证券让与担保的公示方法
在有价证券上设定让与担保,必须以交付占有作为公示手段,具体而言,在票据让与担保中,通过背书的形式交付占有;在股票让与担保中,无论是记名股票还是无记名股票,都应当在证券登记机关办理让于担保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