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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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6:29
黄恢月 今天所说的是个老话题,即在何种情况下,人民*可以划拨旅行社质保金?自从1995年有了旅行社质保金制度开始,旅游管理部门和基层人民*经常为了是否可以划拨旅行社质保金争执。旅游管理部门的观点是:按照《旅行社条例》(包括原来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质保金是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用款项,旅行社与其他企业的经济纠纷不适用质保金的理赔;而有些基层*则认为,只要旅行社的债务人身份确定,债权人是否为旅游者还是企业则在所不问,人民*就可以查封质保金账户并强行划拨。 我们可以来看看相关规定,即可明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第十六条规定,人民*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该规定十分明确,动用或者划拨质保金,一定是与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有关,与企业间的经济纠纷无关,《旅行社条例》由*总理签署,属于行*规范畴,各级人民*应当无条件执行。 为了防止基层*理解和执行的偏差,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也发出文件,对旅行社质保金的适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旅游管理部门遇到类似问题,可以依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和最高人民*的文件,向前来执行的人民*作出解释。 如果由于旅行社的经济纠纷,人民*行使对旅行社质保金账户进行保全或者冻结的权力,旅游管理部门在向人民*解释并据理力争的同时,要向相关银行出示最高人民*的文件,要求银行不能随意将旅行社质保金按照*的要求被划拨。如果涉及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民*当然可以正常划拨质保金,以维护旅游者的权益。 附: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法[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人民*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政管理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 二00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