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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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5:30
那就得详读贸易法,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所有条文。
第十四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其他需要*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经*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 国家对*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规定经*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认证、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其他法律、行*规有禁止或者*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