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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应该称为人的生活方式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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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4:02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阶段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来平等的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演变为不平等的阶级对立关系,氏族首领依靠传统维持的道德式的权力演变为从社会中产生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自己解决纠纷的方式演变为依靠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法庭、*、监狱来解决纠纷。法的产生的标志大致包括:(1)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从而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2)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与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区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问题一样荒谬。随着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的出现,有了“你的”、“我的”划分,与此相适应产生了权利与义务。随着私有财产的普遍化和特权的产生;;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3)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关。在氏族制度内部,大多数争端都由全体当事人自己解决,历来的习俗把一切都调整好了。私有财产的出现使人们之间的纠纷的性质和数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起初是野蛮地、赤裸裸地占有公有的或其他人的财氏,后来这种占有逐渐披上合法化的外衣,由专门处理纠纷的机关运用国家权力解决,法的野蛮韵行使方式变文明了各在法的形成的早期阶段,主要由个人来解决彼此之间韵利害冲突,违法往往也只是被看做是对个人利益的侵犯。,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管理职能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才逐渐由国家专门机关掌握。还应指出,在法被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之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统治者只把违反公法的行为看做是危害社会基础和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对它的制裁由国家实施,而违反私法的行为却仍然被看做是对私人利益的侵犯,、由私人自己解决。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违法行为,无论是违反公法还是私法的行为,都被看做是对国家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法律制裁必须由国家专门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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