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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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5:55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拆迁的时候评估公司可以自己找的,但是要遵循《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范围评估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5:56
1、拆迁评估直接关系着拆迁当事人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安定稳定、关系着估价执业风险评估,有时主要体现的是其公正性,着重程序、形式上要求。但对拆迁评估,就像经济纠纷涉案物评估一样,不仅要求公正性,还注重客观性、准确性和可行性。
因为评估结论,无论高评还是低评,都直接关系着一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评估结论不客观、不公平、不可行,必然直接带来估价执业风险。许多评估机构不愿承接拆迁估价业务即是一例证,经常不是拆迁人不满,就是被拆迁人不服。
房屋拆迁是社会安定稳定的热点问题,拆迁纠纷、因拆迁引起的群体上访层出不穷,今年国庆甚至出现了天安门广场*事件。
2、对现今通常的旧屋区改造和新区成片开发,作为个体的被拆迁人基本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对诸如是否列入拆迁范围、拆与不拆、何时拆、如何拆等,没有发言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后,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并且制定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然后,各地市,包括县市又从当地情况出发,由*出台相关规定。
比如福州市*于2003年2月28日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暂行规定》,核准了8家评估机构具有在福州范围内从事拆迁评估的资格,出台了《福州市城市迁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
拆迁评估除了要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外,还受制于一系列的法规、*。可以说,拆迁评估结果是被拆人在其财产权制约前提下*主导市场的房地产补偿价格。就法律地位而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
扩展资料:
估价程序
自接受估价委托至完成估价报告期间, 房地产估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l、明确估价基本项。
2、拟定估价作业方案。
3、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4、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5、选定估价方法计算。
6、确定估价结果。
7、撰写估价报告。
8估价资料归档。
在明确估价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应对估价项目进行初步分析,拟定估价作业方案。估价作业方案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采用的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
2、拟调查搜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
3、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
4、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5:56
1、拆迁评估直接关系着拆迁当事人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安定稳定、关系着估价执业风险
评估,有时主要体现的是其公正性,着重程序、形式上要求。但对拆迁评估,就像经济纠纷涉案物评估一样,不仅要求公正性,还注重客观性、准确性和可行性。因为评估结论,无论高评还是低评,都直接关系着一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评估结论不客观、不公平、不可行,必然直接带来估价执业风险。许多评估机构不愿承接拆迁估价业务即是一例证,经常不是拆迁人不满,就是被拆迁人不服。房屋拆迁是社会安定稳定的热点问题,拆迁纠纷、因拆迁引起的群体上访层出不穷,今年国庆甚至出现了天安门广场*事件。
2、拆迁评估项目小组的设立
本人赞成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参与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进行准入核准。拆迁评估有别于其他类型评估,现行的《房地产估价规范》也尚未有所涉及。按照《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评估报告(含按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修正意见后的评估报告)经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可的,该报告中确定的评估结果作为拆迁纠纷裁决的依据。对拆迁评估,评估结论仅仅是为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提供评估作价参考意见,而是裁决“依据”,是评估机构、客观、公正的尺度。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准确性、可行性将立即受到市场、法律法规和专家意见的检验,同时还要接受尖锐对立的拆迁当事人双方的质询。所以,拆迁评估项目组人员配备十分重要,不能因为拆迁评估项目小而有任何忽视,要从评估专业性原则出发,有针对性地配备土地估价、工程设计、施工管理、造价咨询等人员。如人员不到位,素质低劣、难打硬仗(拆迁评估时间性强),不做周密计划,拆迁评估工作将难以顺利开展。
3、拆迁评估结果一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市场价值
对现今通常的旧屋区改造和新区成片开发,作为个体的被拆迁人基本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对诸如是否列入拆迁范围、拆与不拆、何时拆、如何拆等,没有发言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后,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且制定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然后,各地市,包括县市又从当地情况出发,由*出台相关规定。比如福州市*于2003年2月28日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暂行规定》,核准了8家评估机构具有在福州范围内从事拆迁评估的资格,出台了《福州市城市迁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拆迁评估除了要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外,还受制于一系列的法规、*。可以说,拆迁评估结果是被拆人在其财产权制约前提下*主导市场的房地产补偿价格。就法律地位而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如果发生纠纷,就实际而言,多数个体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有关的法律、*、技术知识储备不足,其合法权益易受侵害。同时,因受*制定的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以及*贯彻“拆得除”原则等影响,也常出现被拆迁房屋高于正常市场价值(实际价值)、被拆迁人“不当得利”的情况。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同时也规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拆迁评估既要维护拆迁人的正当利益,又要有利于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总之,受制于法规*是拆迁评估最大特点。不结合当地实际,不熟悉相关*法规体系,拆迁评估无从入手。
4、评估资料应尽量全面充分并妥善整理存档
拆迁评估的风险是显见的。估价依据不充分,估价流于形式,必将给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带来大麻烦。
①接受委托后,向委托方开列清单,提请提供相应估价资料,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房屋产权审查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竣工图、工程决算书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所有资料应进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要求委托方在其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同时请委托方签署表明所提供资料合法真实有效的《承诺函》。
②现场勘验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事前周密计划、准备相应表格,现场认真踏勘、详细记录,要照像,以记录被拆房屋的基本状况和特点。对明知争议较大的,最好进行录像。
③拆迁评估多数是在拆迁当事人依据当地*拆迁补偿指导意见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进行的,一般由一方当事人委托,因纠纷已起,评估工作往往得不到另一方当事人的配合,给资料搜集带来困难。这是拆迁评估的又一特点,估价人员必须面对。
④拆迁房屋估价中涉及工程造价、成新签定(尤其是危房),面积测量等工作的,可另行委托相应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利用其工作成果。
⑤拆迁评估多为追溯性评估。按照《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拆迁补偿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所以拆迁评估的现场勘验多在估价时点之后。因此,估价人员应关注房屋主体、设施设备因自然毁损、被拆被盗造成的两个时点的差异,作相应调整,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必要说明。
⑥评估机构所作现场勘验、调查询证记录应充分完备。现场工作底稿上应有现场记录人、复核人签字,应载明勘查时间、地点、勘查人、在场人、勘查经过和结果(内容涵盖所有区位和个别因素),并请当事人或在场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或在场人拒绝的,应予说明。市场调查询证记录亦如此。
⑦必要时,可将现场勘验记录、照片、录像、证照材料提交委托方一并公正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⑧评估资料已认真整理归档,以利于拆迁纠纷裁决和诉讼。
5、评估人员要注重并善于把握拆迁当事人的“交集”
拆迁纠纷一般多因拆迁补偿价格引起。接受拆迁评估委托的机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与评估委托方的相对人取得联系,听取拆迁当事人双方情况介绍,了解各自意见和双方争议焦点,尤其是要找出双方共同认可的部分。基于此,估价人员在充分体现估价科学性的同时,合理运用估价的艺术性,估价结论更易为当事双方所接受。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5:57
可以自己找。但是如果别人不认可你找的评估事务所给的评估结果,那你就要和别人一起重新确定评估事务所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5:57
征收人指定的范围当中选。自己找的可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