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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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5:55
根据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任然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被征收人仍然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好像正常的流程就是这个样子的,但是通过分析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我发现这个矛盾的集中点与其说是对评估结果不满意,不如说是对房屋评估机构的不放心,房屋评估机构能做到作为第三方保持中立的态度,客观的进行评估么? 虽然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但是委托房屋评估机构的委托方竟然是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出评估费的也是市县*,这样矛盾哪会有不产生治理,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作为征收方市县*如果为了减少拆迁补偿的支出而对评估机构施压故意降低评估价格,房屋评估机构哪有抗命之理呢,特别是房屋评估机构受征收方的行政管辖时,更不会玩火啊,这会产生什么后果,而这样的后果也一直在中国的大地上发生着。所以我认为虽然现有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较之以前进步不少,但是程序方面还是难以保护好被征收方的利益。所以我建议被征收方在选定房屋评估机构时,应该尽量选择不属于本行政区管辖的房屋评估机构,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扰,这样才会有可能得到一个公正的评估结果,另外建议对现有条例做下修正,将房屋评估机构的委托主体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改为由被征收方来委托,至于房屋评估费用,完全可以变通,由*通过提高拆迁补偿费的情况下,让被征收人均摊,这样就彻底剪断房屋评估机构对市县*的奶水依赖,以便作出更加公正的评估结果,那该有人会问了,房屋评估机构会不会偏向于被征收方呢,我想可能会产生,但是出于保护公民私权的目的,这反而是必要的,面对国家庞然机器,我们自保是合情合理的,显然利大于弊。当然此种设想能否实现,还是要看权利和权益的博弈结果,我辈只能在护民权,建法治的道路上棘棘前行。(张永红律师)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05:56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具体规定如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