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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职人员在不是其管理范围内为他人办事收受他人财务属于受贿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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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14:25

众所周知,对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可见,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当然,这里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仅是指公务员,还包括国有企业、事业、科研、文化教育等公共事业单位人员。对此,我国《监察法》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公职人员,更不是党员干部,如果收受他人的财物,是否会构成受贿罪呢?

对此,不能一概而论,不能说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公职人员收取他人财物一定会构成受贿罪,但在以下三种特定情况下,如果收取他人财物并达到一定的数量,可能会构成行贿罪。我们具体来学习下哪三种具体情形。

第一,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如果这些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收取他人财物,如果达到受贿罪的标准,则可能会构成受贿罪。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第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上述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收取了他人财物并让相应的公职人员知晓,无论其本人是否实质性的占有了该财物,其均会构成“受贿罪”。但是,作为特定关系人,如果收取他人财物,而且是“擅自收取”,并非与国家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同谋,领导干部并不知晓,那么,领导干部本人并不构成受贿,这一点上,还是有区别的。

何为特定关系人呢?上述“两高”的意见中也有明确: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可见,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比较广,关系亲密的同学、战友等均可构成“特定关系人”。

第二,根据“两高”上述意见,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这一点规定则是明确:虽然自己与领导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并非“特定关系人”,但自己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而且,收取他人钱财并且双方分赃或共同占有,则以受贿罪论处。法律这样规定,堵塞了是否构成“特定关系人”的漏洞——只要你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收取他人财物,可能会涉嫌构成“受贿”。

第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即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未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或者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但如果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也会构成受贿罪。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根据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对于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而言,其量刑标准及量刑起点,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又有所不同,比普通受贿罪的标准要高一些。

综合上述分析,在 上述三种特定情况下,即使你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但如果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达到一定数量,也会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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