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平安浙江”建设,根据《*浙江*关于建设“平安浙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决定》(浙委[2004]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考核县(市、区)建设平安工作为基础,并以此为主要依据考核市建设平安工作。
第三条考核采取申报制,每年进行一次,并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一起组织实施。
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建设平安市、县(市、区)工作列入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政绩、晋职晋级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二、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申报平安县(市、区)的条件:
(一)当年未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具体内容界定详见附1):
1、严重危害*的事件;
2、重大*件;
3、特大恶性刑事犯罪案件;
4、严重影响经济秩序的案件;
5、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6、重大公共安全事件。
发生以上重大事项的,每年底由*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平安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责任,如发生的重大事项不应由地方负责的,仍符合评定条件。
(二)按照《浙江省平安县(市、区)评审条件》(详见附2)自查自评后,经市级建设平安领导小组考评,得分在合格分以上。
(三)辖区内的平安乡镇(街道)达到80%以上。平安乡镇(街道)评审条件,由省平安办协调各市参照《浙江省平安县(市、区)评审条件》制订;检查考评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实施,各市组织抽查。
第六条申报平安市的条件:
(一)本辖区未发生被*部门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不稳定事件。
(二)本辖区平安县(市、区)达到80%以上。
(三)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第七条每年1月份各市、县(市、区)自查自评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级建设平安领导小组统一进行审核,向*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提出申报。
第八条*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接到申报后,由省平安办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申报的市、县(市、区)进行会审,确定其申报资格。
第九条为避免重复考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县(市、区),由省平安办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在统一时间各自核准考核指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信访工作和安全生产等责任制的考核也在同一时间分别进行。省平安办汇总情况并组织抽查后提出平安市、县(市、区)相关考核项目评定意见。
第十条考核合格的,经*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在省级有关新闻媒体公示后,由*、省*审定命名为平安市、县(市、区)。
第十一条平安市、县(市、区)的考核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及信箱。一旦接到举报,省平安办即行组织或委托市平安办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署名的举报人。
三、奖惩
第十二条对命名为平安市的或所辖县(市、区)达标率位于前列的市,以及命名为平安县(市、区)的,予以通报表彰。市一级由省给予奖励,县一级由各市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对发生第五条第一款所列事项,或发生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市,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命名后发现当年有第五条第一款的事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撤销荣誉称号,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如发现有其他重要事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撤销荣誉称号。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在考核平安市、县(市、区)的同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市、县(市、区)投票对省级相关部门创建平安浙江工作进行测评,测评情况由*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并对创建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四、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的“以上、以下、达到”均含本数,“低于、未达到”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平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在2004年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