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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原告胜诉,二审返回重审,原*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上诉中院又一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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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发回审,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如果重复发回重审实际上是违反最高院的解释的。因一审已经为双方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如果重复发回重审相当于给当事人无限期的举证权利,然而这是与法律规定意思相违背的。
附:最高院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对民事案件
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11-20 08:32: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军事*,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2002年7月31日公布《关于人民*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后,部分高级人民*就如何理解和适用陆续向我院请示。为正确适用该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285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人民*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2、对于下级人民*已经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提审的人民*对该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3、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已经再审过的,由上一级人民*提审,或者指令该*的其他同级人民*再审。

4、各级人民*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请示上一级人民*,并附全部案卷。上一级人民*一般应当提审,也可以指令该*的其他同级人民*再审。

人民*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最高人民*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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