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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幼儿园的过失,如没有建立完善的接送制度,让陌生人接走了小朋友,导致小朋友受到人身损害或者发生小朋友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形,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工作规程》第16 条规定,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第1 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