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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买房会有什么后果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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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5 21:53

一般来说,假离婚买房的行为是不违法的,但是,可能会面临一些不利的后果。考虑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因此应该有一个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产。因此,在双方离婚之后,名下没有房产的一方重新购房产,其登记所有权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为共有人的,也即房产证是办理购房一方的名下。如果双方事后因这套房产产生纠纷而诉诸法庭,显然对于房产的权属问题,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是占据有利条件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或共同出资人,亦或法庭调查核实清楚双方”假离婚“的背景而考虑此实际情况判定房产仍为双方共有,则不是登记所有权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此外,假离婚买房,钻了国家*空子。一般情况下很难查出,因此也不会追究什么责任。但是假离婚隐患很大,有不少弄假成真。即使将来复婚或者离婚后仍然居住在一起,经查实会追究责任,也就是取消二套房优惠,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5 21:53

假离婚是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如确有证据证明是假离婚,因此而取得的按揭贷款购房资格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婚姻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而进行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者又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则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假离婚,至夫妻双方为了某一目的假装离婚然后达到目的复婚的行为,虽然具有法律程序,却欠缺离婚的必要条件。目前国家对买房的控管更加严格,许多人为了买房想出假离婚的方法。这种做法钻了法律的空子,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会有相应的损失。


一、假离婚买房的法律后果  

广州越秀*程秀建法官为网友解答“国五条”:打官司假离婚避20%卖房税不靠谱。

近日楼市的国五条细则出台,其中“出售房产征税按转让所得的20%”的规定饱受争议。这几天网上出现了很多“避税”窍门,它们到底靠不靠谱?昨日,越秀区*民三庭资深法官程秀建称打官司、假离婚等招数不靠谱。

1.双方打官司过户?

法官:可能被判合同无效

“买方先把房款给卖方,卖方按房款打欠条给买方,以房产做抵押。然后买方以卖方欠款不还起诉到*,卖方承认欠款,表示无力偿还,愿意以房产抵偿,最后买方拿着*判决书去房产中心过户,不论是否限购,都可以过户!”

程秀建:这样做的风险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比较大。一旦*经过审查认定双方的借款行为不真实或为规避税费,很可能会判决合同无效。那么,买方已付的购房款就处于卖方控制之下。而且新《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规定比较严格。这样的风险不值得冒。

2.离婚结婚玩两遍?

法官:违反基本道德伦理

“第一步,上家离婚,准备出售的房产归于上家男;第二步,下家离婚,房产归于下家男(如果有房产的话);第三步,上家男携房产和下家女结婚,房产共有;第四步,上家男和下家女离婚,房产归下家女;第五步,各自复婚!”

程秀建:根据我国民法关于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要求,民事活动应基于维持公序、保持善良风俗的基础之上进行。如果为规避一项税费而不惜离婚、再娶、再离、再婚,且不论这一行为本身对于基本道德伦理的违反,任何一个环节的不正常衔接,影响的将是两个家庭的幸福生活。如果有人坚持走这样一条道路,我个人不想作更多评论。

3.离婚售房再复婚?

法官:当心有人假戏真做

“将打算卖出的房产归到夫妻一方名下,然后夫妻离婚,拥有该套房产的一方以家庭唯一住房出售(还需满5年才能避税),卖掉后双方复婚。”

程秀建:因交易房产而办理离婚的案件确实很多,悲剧也很多。现实中也确有人借机假戏真做,带着一套自己名下的房子跟小三过起了悠闲的日子。所以应当首先考察一下自己夫妻感情是否经得住这么折腾。

二、假离婚买房案例

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他们曾经办理的很多实际案例中,有不少“假离婚”弄假成真,最终没有复合,同时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人财两空”。因此,以“假离婚”来规避*对夫妻中没有房产的一方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假戏真做,那么无房产一方将很难得到补偿,其应有的财产份额将很可能损失。而且即使双方在离婚时签订补充协议,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约定,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其权益也很难得到充分保障。

核心内容:“假离婚”现象的存在与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大背景之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构建和谐社会构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离婚,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精神上是一种解脱。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流动人口的增加,以及人们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的变化,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所要求的义务,搞“假离婚”以达到非法目的现象,已屡见不鲜。2013年3月,被称为“国五条”的*房地产市场*措施及各地配套细则出台。新的楼市*对于平抑房价的效果还有待检验,可一个立竿见影似的连锁反应是,婚姻登记处门外已经排起了长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5 21:53

孙文军与邻村女青年小梅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期间感情很好,1978年两人喜结良缘,婚后双方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有一男一女。1986年孙文军到外地做生意发了财。孙文军谎称自已未婚,并与小红谈起了恋爱。1990年,当小梅发现丈夫另有新欢时,多次劝告无效。此时,孙文军为达到与新欢结合的目的,欺骗小梅说:“我与小红的事大家都知道。小红现在已经怀孕了,她说我如果不与她结婚,她就告我*罪。看在我们多年夫妻的份上,救我一把吧。咱们先协议离婚,等以后我再想办法与你复婚。”小梅信以为真,为了丈夫的未来,答应与丈夫协议离婚。协议时丈夫只承担一个孩子的抚养费。小梅与孙文军到市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手续。此后,善良的小梅一直等着丈夫复婚,一年过去了,孙文军再也未回到这个家庭。急于复婚的小梅找到了孙文军,孙文军一反常态,否认与小梅的离婚是假离婚,并告之与小红已结婚并且生有一个男孩。此时小梅知道自已受到了欺骗,于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要求宣告其离婚无效。
问题: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本案涉及假离婚的问题。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双方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假离婚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假离婚登记,二是在人民*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
对于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离婚登记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不予受理,应当由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处理撤销了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之后,人民*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对当事人弄虚作假、串通,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离婚登记的,根据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宣告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如果一方当事人持离婚证与他人结婚,应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均已再婚,一方或双方要求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后可宣布其离婚无效和收回离婚证;对于在人民*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持调解书与他人另行结婚,应承认其婚姻有效,因此,一方要求复婚后,应驳回其复婚请求。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另行结婚,一方反悔的,人民*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对本案的处理,婚姻登记机关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梅与孙文军合谋搞假离婚,视法律为儿戏,弄假成真,现孙文军又与他人结婚,离婚与结婚都已办理了法律手续,小梅应承担后果,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文军用欺骗手段,使小梅与其离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宣告离婚协议无效,恢复与孙文军的婚姻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尽管孙文军欺骗小梅而离婚,但他与小红的结婚是双方自愿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不能采取简单的方式处理这一问题。如果对孙文军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小红揭开事实*后,孙文军和小红都同意离婚,可到原结婚登记机关依法解除现在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不同意离婚,则应承认其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但应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调解协议的不合理部分。
婚姻登记机关最后采取了第三种意见。经查明小红并不知道孙文军通过欺骗的手段与小梅假离婚,现有一个两个月的孩子,不同意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对孙文军批评教育的同时,说服小梅正视现实,放弃了复婚的要求。对原调解协议作了更改,按法律规定孙文军承担了两个小孩的抚养费至孩子能够生活为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5 21:54

主要是四个方面:
一、首先是离婚,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就是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即行终止。
二、买房后,根据我国物权法与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房产证上的名字来确定产权人,不具名的不提供保护。
三、根据出资情况,如果能够证明可以做为债权债务处理。关于房产的约定也根据出资处理。
四、离婚前或者离婚后签订的相关假离婚协议法律上无效,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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