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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法治 人治 的理解和区别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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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9 11:18

从人治到法制、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我党自建国以来,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吸取了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从建国初的人治,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其中一字之差,产生了质的飞跃,它包含着新的、更高层次的理论内涵和重大的实践意义,反映了中国领导人在认识上的统一和重大提高。

法制、法治以及人治是三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首先,从约定俗成的意义上说,法制和法治两个概念的用法历来不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相对于*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其他各种制度而言的。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主张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赞*治则意味着反对法治。法治和人治被人们在对立的意义上加以使用,在中外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中国近代资本主义思想家*家如孙中山等也倡导以民主*和法治取代封建**和人治,并有精辟论述。尤其是中国*党的历任领导人中,也同样是在与人治相对的意义上运用法治一词。

其次,法制与法治两个概念的内涵不同。法制的基本内涵是指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各种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与人治不同甚至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或原则。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治和人治探讨的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关键问题。“法治论”认为,关键在于要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并予以充分实施;“人治论”则相反,认为关键在于国家领导人是不是贤明,“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主张法制并不意味着否定领导人可以发挥巨大作用,而是认为领导人贤明与否不应成为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所在。作为一种治国原则,“法治论”主张法律应有极大甚至无上的权威,不能听任个人和组织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论”则相反,它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

再次,虽然法治与法制具有内在联系,即实行法治必须要有法制。但我们不能说有了法制就必定有法治。从人类的*法律实践看,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都有这样或那样的法制,但却不一定是在实行法治,如当年希特勒统治的德国和蒋介石统治的中国也有法制,但都不是在实行法治。

最后,即使在动态意义上理解“法制”,也与现代意义的“法治”相去甚远。“法制”的动态含义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单地说就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对此,我们可以提出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什么法?“恶法"还是“良法”?二是如何才能保证做到“依法”?“依法”的程度如何?显然,这些都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概念所不曾也无法回答的。与此不同,现代“法治”与民主*密切相关,它不局限于形式或逻辑意义上考虑问题,不单纯以“有法”、法律完备为满足,还要求在价值层面上考虑法律的好坏,而且,作为现代“法治”的一个鲜明特征,它还强调《*》和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和法律之上。因此,现代“法治”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上贯彻民主原则,实行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和互相制约,严格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

总之,在中国用法治置换法制,其意义就在于与人治的彻底决裂,法制将真正成为法治下的法制,而不可能是“人治底下的法制”,更不可能再是“法制底下的人治”。倡导法治,反对人治,为解决以下两个始终困扰着中国**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一是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把国家和社会的治乱兴衰主要寄托在一两个领导人的英明和威望上,因而在指导思想上忽视甚至无视法治的意义;二是权大于法,办事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9 12:36

  在认真学习《**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我们注意到《决定》中强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从这一重要表述中我们看到从过去的“法制宣传教育”到《决定》中提出的“法治宣传教育”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内涵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折射的是法治建设理念的飞跃、内涵的丰富和领域的拓展。
  从“一五”普法到现在“六五”普法中期一直统称为“法制宣传教育”,普法主管部门也一直延用“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称谓。如今这样的统称和称谓已属于过去,它将作为历史载入我国灿烂辉煌的普法史册。在这里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
  首先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其次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人们更习惯于把法制理解为更高层次、更广含义的法治,这个转变经历了二十多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探讨与摸索。从“法制”到“法治”的置换,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法治一系列的原则和理念的认可和强调,体现了一种思想和观念上的进步。法治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和信仰,成为党和*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决定》明确的“法治宣传教育”,标志着普法工作将加快从法律知识普及向培育法治信仰迈进,它既包括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宣传,也包括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治教育实践活动的宣传,更加突出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突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
  因此,我们要深刻理解法治宣传教育的科学内涵,准确把握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和使命, 把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拓展到我区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9 14:10

法制是法律制度,法治是依法治国,人治是用权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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