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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契税完税凭证去契税征收机关查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契税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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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契税完税凭证去契税征收机关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关于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一次会议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对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有关行*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49部行*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十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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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契税完税凭证去契税征收机关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九条 契税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格式全国统一,具体式样及有关说明另行规定。征收中需要的其他有关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统一制定格式和组织印制。
鉴于目前农村地区尚无专门的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征收机关在对农村地区的房屋产权转移征收契税时,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并确认转移的合法性后,给纳税人核发记载有房屋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城镇地区是否发放“契税完税凭证”,由各地省级征收机关自定。“契税完税凭证”的参考格式及有关说明另行下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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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9-29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